吕洪利律师亲办案例
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,应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?、
来源:吕洪利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1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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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案例:李某与张某是朋友,2004年5月李某结了张某3万元,并写下了欠条。后李某不换,张某起诉到法院,庭审中,李某否认该欠条为自己所写,指责张某是敲诈。法院提出对欠条鉴定,但张某和李某都拒绝缴纳鉴定费,导致此案,无法判决。

    分析:本案关键看李某的否认是事实主张还是抗辩理由

    如果是事实主张那么李某就负有申请鉴定缴纳鉴定费用的义务,不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
    如果是种抗辩理由,那么张某就负有申请鉴定缴纳鉴定费用的义务,不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
    就本案而言,个人认为是李某的事实主张,李某应申请鉴定缴纳鉴定费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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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吕洪利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1*********9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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